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受亲友委托,为他人违法出具“三违”证明,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谭某龙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谭某龙系某办事处“三违”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违办”)聘用人员。根据利川市关于“三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居民办理水电入户安装需由辖区办事处整治机构出具证明。2019年4月至5月,谭某龙先后受多名亲友委托,未经领导同意及授权,为无法按照正规途径报装居民用电的6人出具“三违办”自来水入户证明,为无法按照正规途径报装居民用电的1人及未按照正规途径报装居民用电的1人出具“三违办”用电入户证明,谭某龙在出具的证明上模仿相关工作人员及领导签字,并加盖“三违办”的公章。其中5人凭谭某龙出具的证明到自来水公司成功报装自来水入户,3人因资料作假被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识破未能成功报装水电入户。
另查明,事发后,谭某龙向相关领导主动说明了其办理假的“三违”证明违规安装自来水的情况。2019年7月,公安机关通知谭某龙接受调查,归案后谭某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量刑建议预缴了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龙在事发后向相关领导主动说明了其办理假的“三违”证明违规安装自来水的情况,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龙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