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 (通讯员 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2月10日6时许,王某给自己前女友邓某打电话,因邓某的电话关机,王某就到邓某居住的地方找,见屋内无人,王某遂将邓某家厕所的防盗窗掰坏后进入室内便拴上了房门。7时许,邓某母亲许某回家后发现王某在家并叫其开门出来面谈,但王某拒不开门,许某将情况电话告诉了邓某,邓某得知情况就与王某之父王某某一同回家给王某做工作,王某从房间出来后质问邓某,与邓某发生言语冲突,在发生冲突的同时,王某用手机将邓某的面部砸伤,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邓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邓某就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邓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邓某的全部经济损失,邓某表示谅解。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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