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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法院调解一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未还案件

时间: 2013-12-20 15:19 点击量: 555

     

  恩施法院网讯 (通讯员:胡磊)近日,咸丰法院调解结案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常某于2009年4月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3.3%,贷款期限5年,还款方式为每一年还到期的等额本金10000元及利息,借款后常某一直未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常某偿还到期的本金40000元及利息,法院受案后及时同时常某应诉,常某拿诉状时表示愿意偿还,只是现在没有履行能力,愿意用扣工资的方式分期偿还,经过调解,最终为了避免第五期贷款本金10000元到期后原告再次起诉,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经过双方同意,对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一起调解。

   

   最终,双方对还款金额及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