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问:如何优化人力资源,避免忙闲不均,提高司法效率?
答:繁简分流改革必然涉及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充分做好内部挖潜和外部借力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法官的主体作用。做好员额比例的测算工作,员额分配向案多人少的基层法院倾斜,向办案任务重的部门倾斜,确保满足实际办案需要。员额比例和数量可以根据案件数量情况由省级法院在不同审级和地域法院之间合理调控。同时,完善专业化审判组织构建,让法官能够审理自己擅长的案件类型,配套建立灵活的法官轮岗机制和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确保法官能力的全面性和审判的高效性。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辅助人员的辅助作用。按照《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加强法官助理配备,进一步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关系,提高审判团队的协作水平。有条件的,可将送达、保全、委托鉴定评估、文书上网、扫描装订等审判辅助事务剥离出来,以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完成。
三是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通过律师的专业帮助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和简易程序,让繁简分流更加便捷。律师不仅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还可能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调解,并代理申诉案件。
四是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所有虚假诉讼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全面防范和制裁。一方当事人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给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有权判令其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
■82问:如何在繁简分流改革中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
答:信息化建设是繁简分流改革的助推剂。在“互联网+司法”的时代背景下,信息化建设既是促使审判权运行规范化的手段,也是减少不必要人工劳动的技术支撑。
一是推动建立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等为一体的信息化纠纷解决平台,形成在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快车道。
二是推进科技法庭建设。健全远程审判系统,实现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狱内法庭等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推广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为证人出庭作证创造条件。积极开发利用庭审智能语音识别技术,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减轻审判辅助人员工作负担。
三是推行智能化办案。有效利用“法信”等审判辅助系统,实现典型案例、裁判文书、法律观点等审判信息的智能检索、推送,为促进当事人和解、协助法官办案提供智能化服务。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四是加强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实现对办案流程全程、全面的管控,对审判工作进行动态“体检”、实时监测。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实现对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等数据的精确测算,合理分配审判资源,全面评价工作业绩。
■83问:如何在提高司法效率的条件下保障当事人权利?
答:繁简分流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质效的需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在强调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不能让司法公正打折扣。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以及约定对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行政案件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必须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四是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五是民事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的,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六是法院要发挥律师的专业帮助作用,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
■84问:如何完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机制?
答:完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执行体制机制需要从制度上、手段上和机制上着手。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要以执行指挥中心为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力争尽快建成全国四级法院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要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财产统一查控、网络司法拍卖统一监管、执行流程节点统一监控、执行案款统一监督、执行信访统一督办、执行工作统一考评、重大执行案件统一指挥等功能。要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运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