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磋商,双方于2024年12月1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利川市经济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园的利川市1. 5万吨/年植物提取项目于2022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后,白藜芦醇生产线未按经环评批复的生产工艺流程建设,于2023年7月新增涡轮离心机对虎杖残渣进行脱水处理。生产工艺改变后,虎杖残渣由原来直接烘干改变为脱水处理后再烘干,改变后的工艺产生含乙酸乙酯废液(经认定,该废液系危险废物,类别为: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物代码为 900-402-06 ),新增了污染物,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共1384车,按行车证核载质量为1.435吨,倾倒废液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为1986. 04吨,未经有效处理,擅自倾倒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土坑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2024年11月6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出具《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地大环损鉴[2024]W委字第06号)。鉴定结论: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共倾倒危险废物1986. 04 吨,已清理处置废物总量为556. 313吨,有1429. 727吨废液进入到环境中,22. 443吨乙酸乙酯挥发进入大气环境中,共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82. 463714万元(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合计63万元)。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清理倾倒的危险废物及接触带土壤费用 99.023714万元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63万元,其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额20.44万元。
鉴于以上事实,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就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磋商,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修复措施、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达成一致,于2024年12月1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6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赔偿义务人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共计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82. 463714万元(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合计63万元),其已支付清理倾倒的危险废物及接触带土壤费用 99.023714万元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63万元,其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额20.44万元。协议约定由赔偿义务人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完成不低于20. 44万元价值的替代修复,并就修复措施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院依法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2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本院行政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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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