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秦铭阳)行人在穿越马路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道路两边是否有车辆来往,若是“鬼探头”式过马路,出了交通事故,自己不仅受了伤还得承担一定责任。
近日,鹤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交通事故成因,酌情确定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王某和被告殷某各承担15%的责任。
2017年7月2日,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容美城区向下坪乡方向行驶。11时15分许,车辆行驶至巴鹤线188公里700米处时,原告王某从停在“Y”型路口的中型普通客车下车后由该车尾部跑出,被李某驾驶的客车撞伤。原告王某当日被送往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7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股骨下端骨折,骺离骨折,头部外伤。住院期间,原告的父亲负责护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李某已全部支付。2017年7月11日,鹤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对周围行人动态估计不足,采取避让措施不力,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殷某违反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在交叉路口停车下人,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违反行人通行规定,没有在确认道路通行安全后通过道路,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11月2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下端骨骺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为伤后270日、护理期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后续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约需人民币70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400元。
鹤峰县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交通事故成因,酌情确定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王某和被告殷某各承担15%的责任。因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责任。因被告殷某系挂靠被告某客运公司从事客运运输,被告殷某、被告某客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又因该公司对涉案车辆在被告太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太平公司在该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被告殷某和被告某客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对原告所受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和被告太平公司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赔偿的部分,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70%的责任,被告太平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15%的责任。
依法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5041.3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121.84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鉴定费1680.00元;被告太平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5041.3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8121.84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鉴定费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