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刘卫华)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结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利川某公司所有的一房产、土地使用权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利川某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利息内优先受偿。
利川某公司为经营需要,向利川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约定以该公司其中一厂房作为抵押,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向银行借款70万元,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之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出现资金断裂,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银行遂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利川市法院受案后,立即着手审查,随后对该案举行听证,并在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之后,作出前述裁定。
“金额近百万元的案子,原来以为会拖很久,没想到不到20日裁定就下来了”,申请人拿到裁定书后欣喜地表示,“拿到这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贷款回收有了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