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胡伟 肖起红)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何某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于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何某租赁咸丰县一栋楼房用于经营宾馆。2014年3月至9月期间,何某采取按日收取卖淫女房租费和按次收取嫖娼者“门票费”的方式,为6名失足妇女在其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同年9月25日,咸丰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宾馆突击检查时,将在该宾馆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6名失足妇女及3名嫖娼者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