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丁宏 杨辉)11月10日,为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利川市法院巡回法庭到柏杨坝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谭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0多年前,同村村民送给谭某一支火枪。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谭某一直将该火枪收藏在家中,期间曾用于打猎。今年1月,谭某将火枪上交村干部,村干部随后上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该火枪属于自制火枪,以黑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金属弹丸。
谭某已年近八旬,身边没有子女照顾,且不会使用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利川市法院巡回法庭开到了谭某家中。
谭某年老体迈行动不便,住的地方远离市区,家里条件不好等等情况,法官都是提前知晓的。可是当法官赶到谭某家中后才发现,谭某家连基本的照明条件都无法满足,才有了这次电筒下的庭审。当事人家中只有一颗10瓦的电灯,昏暗的灯光下无法看清文书内容,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官、公诉人都只好“玩起”了手机--打开手机电筒用以照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