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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上门女婿获相应补偿

时间: 2011-10-28 20:52 点击量: 368


    恩施法院网讯  (通讯员:袁远宽 牟绍军)因修建房屋,王晓与朱灵夫妻向咸丰县大路坝乡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离婚时王晓要求分割这块宅基地,而朱灵认为王晓不是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且对宅基地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书,拒绝了王晓的要求。近日,通过咸丰县人民法院活龙坪法庭调解,王晓与朱灵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约定由朱灵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补偿王晓2万元。

    朱灵与王晓于2007年4月7日登记结婚,因朱灵家就她一个女儿,双方结婚时商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上门),2007年7月14日生育一女。2008年以修建房屋为由,朱灵申请到了一块宅基地。由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婚姻生活不幸福,朱灵于2011年9月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晓口头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需要对房屋(宅基地)进行平均分割。朱灵认为房屋不存在,但宅基地确实存在,而且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由于夫妻发生矛盾,所以一直搁置没有继续做余下的工程,同时王晓提供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实宅基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平均分割。

   法院经审查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原、被共同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事实,对此朱灵也认可,但是认为宅基地是因为朱灵是当地村民而得到的,与王晓没有关系。办案法官调解时双方都认可已经做好了基础工程,其家庭成员享有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期待利益或者现实权利;《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因此,该宅基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与朱灵的父母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朱灵要求享有部分权利合法,但要求平均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王晓表示他是上门女婿,虽然在女方家落户,但是离婚后留在当地生活已然不可能,所以可以放弃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认为朱灵需给付宅基地市场价一半即至少4万元的补偿。朱灵表示宅基地面积有限,不能分割一部分给王晓盖房,同意给付一定的补偿,但因为经济条件有限不能完全满足王晓的要求。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且当庭履行完毕,王晓表示以后不再向朱灵主张宅基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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