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湖北省高级人民院下发的《关于进行2021年度评估机构报名审核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进行了2021年度评估机构的报名审核工作。
现将初审通过的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示(排名不分先后,公示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11月22日上午12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电话:0718-8253276,通信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417号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附件:
通过初审的评估机构名单.docx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5日